干燥综合征国际诊断(分类)标准(2002年修订)
Ⅰ.口腔症状:3项中有1项或以上。
每日感到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成人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Ⅱ.眼部症状:3项中有1项或以上。
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感到反复的沙子进眼或砂磨感。
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Ⅲ.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1项或以上阳性。
Schirmer试验(+,≤5mm/5min)。
角膜染色(+,≥4vanBijsterveld记分法)。
Ⅳ.组织学检查:小唇腺淋巴细胞浸润灶≥1。
V.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任1项或以上阳性。
唾液流率(+,≤1.5ml/15min)。
仪腮腺造影(+)。
唾液放射性核素检查(+)。
Ⅵ.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具体判定标准: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情况下,有下述两条可确诊:
①符合上述6条中4条或4条以上,但需Ⅳ和Ⅵ至少1条阳性;②Ⅲ、Ⅳ、V、Ⅵ4条中任3条阳性。
(2)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符合Ⅰ和Ⅱ中任1条,同时符合Ⅲ、Ⅳ、V中任2条)
(3)诊断1和2者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AIDS)、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GVH病)、应用抗乙酰胆碱药(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
治疗包括使用人工唾液,人工泪液对症,慢作用抗风湿药物及抗炎药等。可疑干燥综合征患者需要就诊风湿免疫科进行系统检查评估病情明确诊断,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